关于不再出具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报告书的通知
按照《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应当出具加盖企业印章的该批产品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及《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1日发布)第五条的解释:“对于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为了提升通关效率,更好释放政策红利,申请进口批次的疫苗按照相关要求获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后,可作为产品合格的通过证明,不再出具检验报告书。”。
自2021年7月1日起,我所对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不再出具检验报告书。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2021年7月1日